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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回馈!券后年利率(单利)288%起

时间:06-29 来源:小编 点击:

  您(即甲方)通过平安银行网上个人银行、平安口袋银行APP、小程序等渠道登录平安银行贷款服务平台后,通过点击电子渠道页面的“我已阅读并同意”、“确认”、“同意”、“下一步”等可以表达您同意《个人额度贷款协议》(以下称“本协议”)内容的按钮,即视为您知悉、理解并签署本协议。本协议经乙方按照前述方式签署后即生效。

  在确认接受并签署本协议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特别是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含义,请不要继续进行后续操作。

  如您对本协议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投诉、意见,可通过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官网:、平安口袋银行APP、个人网银的在线客服或意见反馈入口)、服务投诉邮箱或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反馈。乙方受理您的问题后,将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并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个人信用额度是指乙方根据本协议为甲方提供的在一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的个人信用贷款余额之和的最高限额,以下简称“额度”。

  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额度期限以乙方终审意见为准且乙方可以适时调整。额度期满后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失效。额度期满时如果甲方符合乙方要求的并经乙方审查审批通过,签订相关协议后可以延长额度期限。

  甲方使用授信资金时,乙方将自出账日当天起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收甲方利息,单笔贷款的贷款年利率参照甲方向乙方申请提取该笔贷款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最新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形成,具体加/减点数以及最终确定的每笔贷款的贷款利率以《个人贷款确认书》的约定为准。本协议项下的贷款年化利率采取单利方法计算。

  在贷款期限内每笔贷款的贷款利率不随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调整而调整。如遇变动,按照监管机关及乙方公告的最新规定执行。乙方有权调整利率执行方式。

  额度项下单笔贷款还款方式甲方可在乙方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申请,并以乙方审查结果为准。

  1.5 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实际贷款利率、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均在乙方审查通过后以具体贷款业务合同、贷款出账凭证为准。具体单笔贷款业务合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出账确认书、电子渠道出账确认页面或出账确认语音、数据电文出账确认信息等。贷款出账凭证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签署的纸质凭证、乙方单方面出具的进账凭证、从乙方网站打印的进账单等。

  2.1 甲方签订本协议并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授信承诺,乙方有权自主决定额度各项要素并进行适时调整,额度各项要素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用额度、额度期限、额度有效提款期限、贷款利率、提款笔数等。

  2.2 额度期限内甲方如需提款均应向乙方提交申请,乙方在贷款发放前有权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2.3 额度使用前或额度使用过程中,如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乙方监管部门对乙方提出控制信贷规模或信贷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让甲方使用本额度,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本额度使用,并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2.4 额度使用前或额度使用过程中,如发现甲方信用状况下降、收入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乙方有权调整甲方的信用额度(包括但不限于额度的调低、额度的暂停、冻结及终止)、变更额度项下贷款支付方式或者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2.5.1受托支付:即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甲方账户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手。

  2.5.2自主支付:即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由甲方自主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定期报告其支付贷款资金的情况。

  2.6 甲乙双方经协商,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要求在乙方处开立贷款发放账户,乙方有权对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发现异常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停止支付等措施。甲方应至少在约定的还款日前一天,将应还款项存入该账户内,因未足额存入资金致使乙方无法按时扣收应还款项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3.1 甲方可选择、申请以下方式还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具体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以乙方审查结果为准。

  贷款发放日为1至28日的,每月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其中最后一个结息日为贷款期限届满日,利随本清;贷款发放日为29、30、31日的,每月结息日统一为20日,其中最后一个结息日为贷款期数届满所处月份的28日,利随本清。

  3.2.2 额度下非首笔贷款的还款日贷款发放日为1至28日的,每月结息日为首笔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其中最后一个结息日为该非首笔贷款期限届满日,利随本清;贷款发放日为29、30、31日的,每月结息日为首笔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其中最后一个结息日为该非首笔贷款期数届满所处月份的28日,利随本清。

  3.3 甲方应按时足额地归还本协议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甲方未按前述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任一期本金和\或利息的,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全部贷款,并对未归还的全部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3.5 甲方未于约定还款日偿还应付款项的,乙方有权依法向甲方催收、追索并有权停止甲方授信额度的使用。乙方因向甲方催收欠款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均由甲方承担。

  3.6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将甲方的身份信息、联络信息及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债务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催收机构)用于贷款催收,且乙方将督促该等第三方妥善保管、保密和谨慎使用前述信息,不得用作委托催收和追索债务以外的其他用途,以及不得以任何违法的方式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如第三方违反该义务,乙方将追究第三方的违约责任。

  3.7 甲方同意,若甲方逾期还款,或甲方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将甲方信息记入相关合作方的信用记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公民征信系统、将甲方违约失信的相关信息及甲方其他相关信息依法向国家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等)披露。

  3.8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甲方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时,乙方有权将甲方在本行的其他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存款、理财产品等,以及甲方所有且以乙方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的其他抵、质押物优先偿还原担保债权后剩余部分用来清偿债务及赔偿乙方损失。乙方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3.9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从甲方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到期贷款本金、罚息、复利、保险费(如有)、乙方对甲方的代垫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乙方扣收款项用于还款时按照先前期、后当期进行。贷款逾期90天以内的(含90天),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偿还顺序为:

  (1) 费用;(2) 复利;(3) 利息(含罚息);(4) 本金。贷款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偿还顺序为:(1) 费用;(2) 本金;(3) 利息(含罚息);(4) 复利。

  4.1 甲方拥有合法的权力、权利和授权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本协议构成对甲方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对甲方执行。

  4.2 签署本协议是甲方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导致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或承诺。甲方签署本协议时未违反任何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降低污染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并承诺签署本协议后严格遵守该类法律、法规与规章。

  4.3 除本协议签署前已书面通知乙方以外,甲方不存在任何可能对本协议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复议等程序及其他事件或情况。

  4.4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各项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5 乙方按照甲方指示将贷款金额付往指定账户当日,乙方即已完全履行了协议项下的贷款义务。

  4.6 乙方为甲方划转贷款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指定账户接收贷款资金所需的时间问题致使甲方(等)延迟付款,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4.7 如因甲方的授权付款行为引致甲方与其他方间的任何经济纠纷的均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网、电话银行、手机银行、ATM等)使用授信额度,否则甲方须对非安全环境下其授信额度在互联网或其它媒介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负责。

  5.2 甲方应当如实提供乙方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乙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5.4 甲方将本协议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并落实好合同项下贷款的本息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偿还的保障措施。

  5.5 甲方若发生贷款申请表所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住所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身份信息)变更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若甲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乙方就本协议给予其他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通知、文件,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的仲裁、诉讼相关材料和文书,案件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和文书等),一经按本申请表记载的或按其他甲方已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的地址发出即视为已送达,因甲方不及时变更信息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权因此停止为甲方办理新业务。

  5.6 甲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反洗钱反恐融资的相关规定,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协助配合提供反洗钱交易监测及报送所需数据,并对信息及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乙方为满足境内外各级监管机构的要求或发现甲方涉嫌洗钱、制裁等,有权在不预先知会甲方的情况下采取反洗钱反恐融资相关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贷款、单方面调整甲方的贷款额度(包括但不限于额度的调低、额度的暂停、冻结及终止)、变更额度项下贷款支付方式或者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相关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意在乙方要求时协助乙方根据有关反洗钱反恐融资的相关规定所做的适当行动及调查。

  6.1 乙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收回债务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和挪用的罚息等),收取甲方应付的费用,有权直接从甲方账户上划收上述本息及费用。

  6.2 乙方有权依据甲方的资信决定是否核定甲方信用额度,且在核定甲方信用额度后,乙方有权因其认定的风险控管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调整甲方的信用额度(包括但不限于额度的调低、调高,额度的暂停、冻结及终止)。甲方获得的具体信用额度以乙方信贷系统记录为准。乙方核定的甲方信用额度并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授信承诺,额度项下具体授信业务,甲方应逐笔向乙方提出用款申请,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向甲方发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

  6.3 乙方有权限定甲方授信额度项下每月提款的次数及单笔提款金额下限,具体以乙方受理甲方申请后的终审意见为准。

  6.4 乙方有权依据贷款发放时合同约定的贷款条件对甲方收入、经营状况和具体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6.5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进入甲方经营场所,调查、审查、检查授信使用情况和甲方资产、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甲方应给予配合,有权监督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6.7 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甲方和担保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信息及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6.8 乙方有权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甲方和担保人的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

  6.9 乙方有权对贷款资金的去向进行监管,甲方应予以配合。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6.10 甲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发放甲方尚未使用的贷款。

  6.11 乙方有权自主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甲方同意该等转让。

  如乙方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则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将其收集的甲方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贷款本金余额、利息金额)、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形成的出账文件、本协议所涉及的司法程序中所形成的文件(如有)提供给该第三方,以便该第三方行使其作为债权人的权利以及履行相应义务。

  6.12 乙方有权在贷款发放后对贷款进行重新估价,定期或不定期查询甲方内外部信用记录,检查贷款使用情形,如发生可能影响甲方还款能力的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更改还款方式、提高利率或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6.13 本协议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共同甲方中任何一人对本协议项下借款本息债务均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如甲方违约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向甲方任何一人追索,要求其承担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6.14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构成秘密信息的除外。

  (2) 本协议项下授信发生欠息、逾期、垫款或甲方未按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授信资金。

  (3) 甲方违反所做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未按乙方要求提交贷款使用证明文件。

  (6) 甲方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

  (7) 甲方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乙方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协议项下债权实现的。

  (8) 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甲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遗赠或接受继承、遗赠后拒绝为甲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9) 甲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了限制其某项权利的措施,乙方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协议项下债权实现的。

  (11) 甲方存在怠于管理和追索到期债权,或以无偿、不合理的低价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其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

  (12) 甲方利用与任何第三人之间的虚假合同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等债权贴现或质押,套取乙方或其他银行的资金或授信。

  (13) 甲方违反与乙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发行的任何债务性质的证券。

  (14) 本协议贷款所对应的担保合同(如有)项下,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违反相应担保合同约定的任一义务。

  (2) 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部分或全部授信本金、利息及费用,并自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起,对已发放的全部授信本金按所适用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甲方清偿全部授信本金;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过户费等所有费用。

  (4) 根据贷款风险状况调整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变更贷款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

  (5) 有权直接从甲方账户上扣款,以清偿甲方在本协议及各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乙方要求提前清偿的债务),而无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6) 有权行使担保权利,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处分抵押物及/或质物实现债权。

  (7) 有权将本协议项下贷款利率调整为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一定比例(最高可上浮30%)执行。

  (8) 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甲方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的,乙方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从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从违反协议约定使用贷款之日起,乙方有权对挪用部分的贷款金额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利率加100%计收罚息。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择其重计收罚息。

  (10) 乙方依法向甲方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求偿权,或请求法院撤销甲方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甲方需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乙方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8.2 与本协议有关的单项授信申请书、授信合同、借款借据、出账确认书、授信凭证以及经双方确认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和甲方向乙方单方面出具的承诺函、声明书等文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8.3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及其上级机构在甲方信贷申请阶段及贷款存续期间,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贷款审批及贷后管理原因查询甲方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用于甲方信贷业务申请与贷后风险管理,超出上述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及其上级机构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甲方个人信息和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信息及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甲方接收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含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及裁判文书,下同)的电子终端地址如下:

  甲方承诺并确认:上述所列电子终端地址为已获得甲方有效授权且为甲方持续使用的电子终端地址。

  8.5 上述甲方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重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乙方及其本协议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送达人,甲方为受送达人。

  8.6 送达人有权进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向电子终端地址进行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有权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选择的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

  (1) 送达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邮寄地址处有人实际签收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甲方未能实际接收情形的,则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 送达人直接送达时,以实际送达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等情形的,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或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井将法律文书留置,该法律文书留置之日为送达之日;

  (3) 送达人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该电子送达方式项下的法律文书到达甲方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本条所称电子方式送达,是指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等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法律文书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的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送达人或人民法院等争议解决机构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会将送达信息或具体操作指引发送至受送达人在本协议项下填写的手机号码,甲方应注意查收短信,并及时登录相应的电子地址查阅推送的法律文书。甲方同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后,可不再使用其他送达方式。

  8.8 甲方承诺和确认:上述送达地址的任何一项或多项邮寄地址、电子终端地址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及其他本协议当事方,诉讼、仲裁阶段中,甲方还应同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送达地址变更但未按要求书面通知乙方及其他本协议当事方,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对于未收到书面变更通知的送达人而言视为未变更,送达人按照变更前送达地址作出的送达为有效送达。

  8.9 因甲方提供的邮寄地址或电子终端地址填写不准确、填写错误或变更后未按要求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等行为导致的所有后果由甲方承担。

  8.10 本条关于送达之条款约定的法律效力独立于本协议,不受本协议整体或部分条款效力变动的影响。

  8.1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港澳台法律),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住所地、合同管户机构、出账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欠款本息10万元以下的,双方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8.12 甲方通过电子渠道借款及/或还款时,甲方同意并确认,凭甲方的电子渠道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乙方电子渠道后所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表示,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由于甲方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其电子渠道用户名及/或密码泄露及/或被他人盗用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8.13 甲方通过电子渠道办理借款业务时,在自助借款限额内获得的每一笔贷款的产生、存在、延续、消灭,均以乙方电子渠道记录作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及本协议履行的相关证据;乙方通过电子渠道向甲方发放贷款的转账记录作为甲方借款的有效依据。若由于甲方未按电子渠道提示操作而导致贷款未能发放或错误发放,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8.14 甲方通过电子渠道办理还款业务时,每一笔贷款的归还均以乙方电子渠道记录作为依据;甲方通过电子渠道向乙方还款的转账记录作为甲方还款的有效依据。甲方应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若由于甲方未按电子渠道提示操作或电子渠道故障而导致贷款未能及时归还,乙方不负责由此引起的甲方的损失。

  8.15 如乙方变更通过电子渠道申请贷款的流程和规定,由乙方通过电子渠道在甲方办理业务时提示给甲方,并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8.16 乙方系统因临时维护、突发故障等原因,暂停电子渠道使用时,无须提前通知甲方。但如遇乙方系统阶段性维护、升级等可预测情形,乙方可通过自身网站等渠道提前通知甲方。

  8.17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立即向甲方追索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及其它有关款项。在本协议无效的情形下,有关担保合同(如有)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相关担保人应以连带方式赔偿乙方因担保无效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8.18 如乙方未在本协议项下授予甲方贷款额度,则本协议即行终止;如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授予甲方贷款额度,则甲乙双方另行签署《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且在《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生效时,本协议即行终止。

  甲方特此声明,完全理解本协议的条款(尤其是加粗部分)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已就此(在需要时)获取过独立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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